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發展中國特色研究生教育,促進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關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機制的意見》(財教[2013]19號)和省財政廳、教育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蘇財規[2014]2號),經單位研究,決定從2014年秋季學期開始對我所研究生獎助學金管理進行調整,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研究生獎助學金由本單位出資設立,用于獎勵在江蘇省血吸蟲病防治研究所(以下簡稱血防所)攻讀學位期間表現優異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條 研究生獎助體系由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和“三助”津貼兩部分構成。研究生“三助”津貼包括:助研津貼、助管津貼、助教津貼,由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安排實施。
第二章 獎勵標準與基本條件
第四條 省血防所碩士研究生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0.9-1.1萬元,一等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1.1萬元;二等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1.0萬元;三等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0.9萬元。
評定發放:單位根據研究生學習、科研、社會工作、獲獎及政治思想表現等情況,每年評定一次,按照相關文件要求一次性發放(有特殊情況不能參評的研究生除外),評估參照《研究生年度綜合評估實施方案》。經費來源:由省財政撥款和單位預算安排。
第五條 研究生三等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單位各項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學習成績優異,科研能力顯著,發展潛力突出。
第六條研究生二等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
1. 奉公守法,關心愛護集體,道德修養好,思想政治素質高;
2. 堅持學術誠信,學習認真刻苦,成績優良;
3. 積極參加單位、工團、科教科組織的各項活動,如援外培訓服務活動,黨團活動;
4. 積極參加單位公益實踐及各項活動身心健康,發展全面;工作認真負責,成績顯著。
第七條研究生一等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
1. 奉公守法,關心愛護集體,道德修養好,思想政治素質高;
2. 學習認真刻苦,成績優秀;
3. 堅守學術誠信,科研創新能力強,學術科研成果突出,在論文發表、項目研究、學科競賽、專利發明等方面取得專家認可的成績;
4. 積極參加各項工團活動,身心健康,發展全面。
5. 擔任單位的一些職務,積極協調參加單位、工團、科教科組織的各項活動,如援外培訓服務活動,黨團活動,周五講堂等學術交流活動。
第八條“三助”津貼發放條件和金額
1. 助研津貼:研究生除完成自身課題研究外,積極參加導師其他科研任務,工作表現好;研究生參加其他課題組臨時項目工作,如其他科室動物實驗等。發放標準:50元/半天。
2. 助管津貼:研究生參加單位相關業務部門工作或勤工助學工作,如門診部引導、培訓中心食堂服務工作。發放標準:50元/半天。
3. 助教津貼:研究生協助參加援外班帶教工作、援外學員接送機和外出陪同工作等。發放標準:碩士生50元/半天。研究生陪同市外出差,則按照職工出差標準予以報銷。
4. 經費來源:助研津貼由各課題組導師從科研項目經費中的勞務費列支承擔;助管津貼由各用工部門承擔;助教津貼由商務部援外項目經費承擔。
第三章 名額分配與預算下達
第九條 科教科根據單位研究生培養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獎學金執行情況,制定研究生獎學金年度分配等級和預算,于每年4月底前,提出研究生獎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報所辦公會審定。
第十條 每年5月31日前按程序將研究生獎學金分配名額和預算下達。
第十一條 單位將統籌研究生獎學金名額分配、評審和發放工作,充分發揮獎學金的激勵作用。
第四章 不參評或停發獎助學金的特殊情況
第十二條 有違法違紀或違反學術道德規范行為的研究生,不參評各類獎(助)學金。畢業班的研究生發生違法違紀或違反學術道德規范行為者,其已參評或發放的本學年研究生獎學金應予停發或退回,未退回的可視為欠費,須在辦理離所手續時結清。
第十三條 延長學習年限的研究生,參評各類獎(助)學金的次數(按學年計算)最多不超過規定學制年限的年數。
第十四條 未注冊的研究生不屬于在籍研究生,不參評各類獎(助)學金。休學的研究生在休學期間不參評各類獎(助)學金。
第十五條申請休學的研究生,自批準之日的次月起停發研究生獎學金;復學時自批準之日的次月起恢復發放研究生獎學金。
第十六條 出國(境)留學辦理保留學籍休學的研究生,不參評各類獎(助)學金;短期出國(境)訪學交流或與國(境)外大學聯合培養等不需要辦理休學的研究生,可參評各類獎(助)學金。
第十七條未達到研究生培養要求(如:學位課程考試或中期考核不合格)者,不參評研究生學業獎學金。提前畢業的研究生,在畢業后停發相應獎(助)學金。
第十八條 退學的研究生在按實際學習時間(以月計算)退還相應學費的同時,應退還相應獎學金。
第四章 評審組織
第十九條 根據教育部、財政部和省教育廳、財政廳的要求,本所成立“研究生獎助工作評審領導小組”,由所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等組成,統籌領導、協調、監督本所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等各類獎助學金評審的相關工作,裁決學生對評審結果的申訴;指定有關部門統一保存本所的獎學金評審資料。研究生獎助學金的評審工作,在研究生獎助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由科教科組織實施相關的各項工作。
第五章 評審程序
第二十條 研究生獎學金每年評審一次,所有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攻讀碩士學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資格申請。有意愿申請獎學金的研究生,在每年6月份,本人應如實填寫《研究生獎學金申請審批表》、《江蘇省血吸蟲病防治研究所碩士研究生綜合考評表》,向所在單位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
第二十一條 單位成立“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由分管領導任主任委員,導師、行政管理人員代表和重點實驗室工作人員代表等負責研究生獎助學金的申請組織、初步評審等工作。研究生獎學金的評審工作,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教育法規,杜絕弄虛作假。
第二十二條 單位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組織委員會委員對申請獎學金的學生進行初步評審,評審過程中應充分尊重本單位各部門的意見。評審委員會確定本單位獲獎學生名單后,提交所研究生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進行審定,審定結果在全所范圍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三條 對研究生獎學金等級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學生,可在單位公示階段向所科教科提出申訴,科教科應及時研究并予以答復。如學生對答復仍存在異議,可在公示階段向研究生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第二十四條 科教科對評審情況和結果匯總后,填制《碩士研究生獎學金獲獎學生匯總表》,每年7月31日前,報單位備案。
第六章 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五條 單位于每年7月31日前將當年研究生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單位將研究生獲得獎學金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并頒發單位統一印制的榮譽證書。
第二十六條 單位嚴格執行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研究生獎學金資金加強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并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科教科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4年施行。
2014.04.13
2014.04.13
2014.04.13
2013.04.13